2023-9-26
影视侵权行为包含:没有经过原视频创作者的认可就随意的进行发表,或没有经过同意就使用此视频制作成电影;以及在使用时没有支付任何的报酬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的。
近些年,电视媒体侵权案例屡见不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作为电视媒体机构为何屡屡踩踏侵权的红线?
本期小编将继续与您分享相关案例,通过案例洞悉侵权风险。
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例
A制片厂投资4000多万元人民币摄制完成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享有著作权。该电影获得公映许可证后在全国各地影院陆续开始首轮放映,该电影作品音像制品同期也开始在全国各地发行销售。A制片厂发现,B电视台未经授权连续两次公开播出了该电影作品。更为甚者,B电视台在播出该电影作品时,故意将该电影作品的片头与片尾部分完全删除,还删除了A制片厂的署名。A制片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影片公映许可证、片花、经费预算表、影片获奖证书、经公证的B电视台侵权播出情况、A制片厂音像制品发行损失等证据。
法条链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和以类似摄制视听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案件分析:A制片厂系该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对该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B电视台未经 A制片厂许可, 播放该电影,并在播放过程中删除该片的片头和片尾,并删除A制片厂的署名的行为侵犯了A制片厂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B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A制片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电视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例
2021年底,夏某等4人共同创作短视频《新概念打牌》的视听作品,并在某抖音号上发表。A省广播电视台与夏某等4人通过微信沟通,获得准许后,截取原视频中的20余秒,编辑并发布在A网(A省广播电视台主办的网站)抖音号上,视频上方醒目位置始终出现A网标志,视频下方其中2—3秒用白色字体标示“某抖音”账号。夏某等4人认为电视台侵权。
市中院一审认为,A省广播电视台系在与“某抖音”账号进行沟通并明确得到回复“可以”后才将涉案视频发布到其抖音号,并进行了署名,并未侵犯夏某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虽然电视台的抖音号上使用的视频系截取了部分原始视频,但并未对内容进行修改,电视台侵害涉案视频修改权的意见亦不能成立。电视台实际使用了涉案视频,依法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A省广播电视台向夏某等4人征询发布案涉视频时,承诺“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但从发布的视频来看,A省广播电视台刻意将视频自带的来源标识删除,而且以与背景颜色相近的白色字体出现2—3秒的方式标注“来源某抖音账号”,同时视频上方A网标识显著醒目,容易使观众误认作者身份,构成侵害著作权人在视频作品中署名的权利。同时,电视台发布的视频未按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约定标注作品来源,夏某等4人同意电视台发布视频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因此A省广播电视台侵犯了夏某等4人案涉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电视台赔偿数额为5000元。
电视台“盗播”电视剧侵权案例
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红娘子》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红娘子》,约定该剧之所有版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由双方共同享有。某电视台擅自播放《红娘子》,北京某公司将该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因该电视台已播完《红娘子》,故停止播放的诉请法院未支持,关于赔礼道歉及赔偿,法院判决经济赔偿四万元,没有支持公开道歉的诉请。该电视台不服,提起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视台侵犯电视剧《花千骨》
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市网络广播电视台与某视频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为某市网络广播电视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为某视频平台。
判决书显示,某视频平台经授权取得电视剧《花千骨》等七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后,某市网络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播放APP上擅自向公众传播上述侵权作品。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某网站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视频平台经济损失30万元。本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何为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编后语:
对于自行创作或者委托创作的原创电视节目,创作中涉及对第三方作品使用的,均应取得第三方作品的版权或相关权利并有合法有效的文件予以证明,确保电视台对原创电视节目自行或授予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行使版权时,无需再取得任何人的许可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对于委托创作的原创电视节目,受托方或者电视台自行与第三方作品版权方签订相关合同时,应约定明确可执行的违约责任条款,降低违约风险并确保若合同相对方违约时电视台能尽量挽回损失。
收录于合集 #京商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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