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影视节目采购招投标文件中强制载明版权链核查义务的合规提示

2026-7-3

近年来,多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因采购节目版权链条不完整、授权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导致播出内容被认定为盗版,继而引发高额民事赔偿及刑事立案风险。经梳理已公开案例及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盗版问题根源高度集中于采购环节——特别是招投标文件未对投标方所供节目的版权链完整性提出法定性、约束性、可追溯的书面要求缺乏或者不够严谨

为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现就相关合规要求提示如下:

一、版权链缺失已成播出侵权的主要成因
所谓“版权链”,是指从原始著作权人(如制片单位)出发,经合法授权、逐级流转至最终供应商,并最终覆盖采购方使用方式(含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的完整、闭合、可验证的权利凭证链条。司法实践中,常见失效情形包括:
- 授权文件为非原件扫描件或手机拍摄截图,无法核实签章真实性;
- 授权范围未涵盖“无线/有线电视播出”方式,仅限网络点播;
- 授权期限已届满或未覆盖实际播出时段;
- 授权链条断裂(如A授权B,B再授权C,但C未向D转授,而D作为投标方供货给电视台);
- 授权主体不具备转授权资格(如仅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平台擅自许可电视台广播播出)。

上述情形一旦发生,播出机构即便支付费用、签订合同,仍无法阻却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4)知民终178号判决明确指出:“采购合同有效不等于版权合法;付款行为不能替代对权利来源的审慎核查义务。”

二、招投标文件是确立版权审核责任的第一道法律防线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对投标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版权链的完整性、可验证性、覆盖性,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的合法性与播出安全,属于对采购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实质性要求”。

然而,当前部分机构在影视节目采购招标文件中,仅作笼统表述,如:
> “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 “中标方应承担因版权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

此类条款因缺乏具体核查标准、验证方式及违约后果,在司法审查中常被认定为“约定不明”,难以作为播出机构免责依据。相反,若招标文件未设置版权链核查要求,则采购行为本身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将显著加重播出机构的过错认定。

三、已发生的典型案例印证制度缺位的严重后果
(一)某省级广播电视台采购案*
该台就某档综艺节目的年度播出权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未列明版权链核查要求。中标方提供加盖“XX文化传媒公司”公章的授权书,但未注明该公司是否具备原始版权方授予的电视播出权。播出后,原始版权方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电视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并驳回其向中标方追偿的请求(理由:招标文件未设定版权链审查义务,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无法证明中标方存在欺诈或根本违约)。

(二)某地级市电视台系列采购案
该台三年内就32档影视剧组织多次招标,所有招标文件均未要求投标方提供上游版权方原始授权文件(原件照片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仅接受“授权说明函”。后查实其中26档节目版权链断裂,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招标环节放弃对核心权利凭证的形式审查,系放任刑事风险发生的重大过失。”

四、刚性合规要求:四类条款必须写入招标文件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组织影视节目采购招投标时,须将以下四类条款作为强制性、不可谈判的实质性要求,完整载入招标文件正文,并在评标标准中设置对应分值(建议不低于总分15%):

以下为《刑法》科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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