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关注|2024年度电影资助启动——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项目征集公告

2024-3-25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发布关于“2024年度电影项目征集公告”的通知。
内容来源:首都文明网

以下为正文: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
2024年度电影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现发布2024年度电影项目申报指南。
一、引导基金简介
为繁荣发展北京宣传思想文化事业,2015年,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项目自2019年起纳入引导基金,旨在推动电影业高质量发展,为电影强国建设贡献北京力量。引导基金是公益性、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北京市市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年度资助重点概述

2023年,中国电影市场强劲复苏,电影观众回归影院,人民群众对优秀作品的需求更加旺盛。北京市高度重视电影创作和电影产业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新时代首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打造更具创新力引领力的社会主义影视高地。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作为北京市孵化和挖掘优质创作项目、催生精品力作的重要支持力量,2024年将进一步提高精准性、示范性、引导性,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资助扶持资金规模,增加覆盖项目数量,提高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优秀电影作品和具备潜力的创作项目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为电影市场源源不断输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优秀作品。
在往年资助方向的基础上,2024年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项目将更加重视价值引领,大力支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更加重视题材多样性、代表性,鼓励聚焦现实题材、体现新时代发展和人民情感的作品创作,不断拓展“主旋律”边界;更加重视融合创新,鼓励在电影创作中有机运用和融入科技创新成果,推动电影工业发展;更加重视青年人才培养,新增北京国际电影节创投项目资助方向,鼓励通过新创作品挖掘培育新人,为电影行业不断输送优秀青年导演、青年编剧等专业人才;更加重视展现新时代北京风貌,鼓励影视作品在京取景拍摄,讲述首都发展故事;更加重视国际传播,支持优秀作品拓展海外市场,以电影为载体传播中华文化,提升国产电影的全球市场竞争力。
三、题材引导方向
1.现实题材。大力资助扶持深入宣传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新时代新征程,生动阐释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故事,讲述改革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典型人物、道德模范、平民英雄故事,反映各行各业追梦圆梦的普通劳动者的生活变迁和内心世界的优质电影作品。
2.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聚焦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大力资助扶持艺术再现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和红色文化资源中蕴藏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动人故事,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的优质电影作品。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题材。大力资助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挖掘提炼体现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文脉标志和精神标识,增强中华文明影响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实践讲好中国故事,着眼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的优质电影作品。
4.北京题材。以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首善之区为引领,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发挥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和全国文化中心优势,大力资助扶持讲好北京大国首都新时代发展和时代变迁故事,具有浓郁北京特色和现实关照、反映新时代新北京新气象、代表创作新高度的优质电影作品。
四、重点支持的项目类型及形式
(一)项目补贴类
1.剧本创作扶持。符合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京完成备案立项,并已展开剧本创作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剧本创作扶持。
2.拍摄制作扶持。符合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京完成备案立项,已经或即将开始摄制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影片拍摄制作扶持。
3.高新技术制作扶持。符合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京完成备案立项,以高精尖科技手段赋能电影制作流程,具有科技自主创新意识,体现当前电影工业体系发展趋势,具有较高投入(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科幻电影、动画电影及其他类型电影项目,可以申请高新技术制作扶持。
4.青年电影人创作孵化扶持。重点资助45周岁以下,具有家国情怀、首都气派、国际视野、创新精神,为北京电影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高素质青年电影人,以主创身份(含编剧、导演等)参与在京立项备案的电影项目;新增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市场”项目创投资助方向,重点资助在京备案立项,并具备公映潜质的创投入选优秀电影项目(此类项目在北京国际电影节闭幕后申报)。
5.宣传发行扶持。符合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京完成备案立项,并已完成制作的优质电影项目,可以申请影片宣传推介、发行放映、展播展映等方面扶持。
6.在京取景扶持。符合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京完成备案立项,以北京为主要取景地完成摄制,对北京的城市形象有正向宣传效果,或有带动经济拉动消费的作用,并已取得公映许可证的优质电影项目,可以申请在京取景扶持。
7.优秀影片“走出去”扶持。符合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在京完成备案立项,并已完成制作,已经完成海外发行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优秀影片“走出去”扶持。
(二)项目奖励类
1.本申报周期内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北京市文学艺术奖的获奖影片,无需申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对荣获重大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的奖励办法》(京宣发〔2018〕27号)执行。
2.获得本申报周期内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及其他国内国际重要电影奖项的优秀影片,可以申请获奖作品奖励。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艺术质量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本申报周期内完成上映且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优秀影片,可以申请优秀作品奖励。
4.内容主题积极健康,艺术质量高,创新性强,有助于推动电影创作多样化,获得业界和观众普遍好评,本申报周期内完成上映且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的优秀影片,可以申请优秀作品奖励。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资质要求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从事电影行业相关业务资质,且无违规记录的机构。申报单位须作为电影项目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电影公映许可证》。
(二)申报项目有关规定申报项目须符合影视节目片酬限额的有关规定,作品主创人员不得有劣迹。
(三)申报周期及完成时限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4-2025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在京取景扶持项目应为在本申报周期内取得公映许可证的项目;申报优秀影片“走出去”扶持项目应为在本申报周期内完成海外发行的项目;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本申报周期内完成上映或获奖的项目。
(四)关于联合申报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独家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附相关证明文件),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上述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
所有项目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且同一部影片同一年度同一批次原则上仅限申报一种项目补贴或奖励形式。
六、不予资助的情况
(一)导向存在问题的,娱乐化倾向明显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同一项目同一阶段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等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五)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六)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八)经理事会审议认为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七、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单位可登录首都文明网(www.bjwmb.gov.cn)查阅申报指南,并在征集期内点击“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申报入口-电影项目申报入口”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已在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可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2.项目征集时间:
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31日。
(二)项目申报流程
1.填报注册信息。申报单位可在“电影项目申报系统”中按照步骤申请注册。
2.填报项目信息。注册成功后,方可填报项目申报信息,申报完成后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负责审查申报项目资料。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三)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及项目信息。对于伪造合同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以及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引导基金资助,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将在首都文明网上对其予以公布,并进行不诚信备案。
八、项目立项
(一)材料审核
项目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完成网络申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立项评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结果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
(三)项目公示
资助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后,将在首都文明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项目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九、项目实施
(一)项目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规范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经费支出应符合项目单位会计、账务处理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开展的活动应与项目创作生产直接相关。不得用于支付税费、罚金、偿还债务、基本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及明显与项目创作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费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
(三)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须按照《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基金标识,资助项目成果及其宣传推广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并有义务在资助项目宣传推广、学术交流、公映播出、出版发行、展览演出等活动中,注明该项目为“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基金标识使用情况计入项目结项验收及绩效考核评分。
十、资金拨付方式
资助资金在资助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补贴项目项目单位须缴纳资助资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十一、项目监督及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通过第三方审计和结项评审后下发结项通知,完成结项。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审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召开结项评审会,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二)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请理事会审议。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暂停拨款或要求项目承担主体暂停使用资助经费。
1.变更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丧失执行能力。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3.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6.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8.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9.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十二、其他
(一)北京市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主办的文艺评奖的独家报奖权。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附则
(一)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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